Tel: 07 7138476
楊映國 理事長
現任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老天使守護協會理事長
台灣身心靈宗教命理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理事長
中華人文生命關懷發展協會理事長
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顧問
中華民國全球洪門總會顧問
金禾宇國際有限公司總顧問
中華民國梅花博愛總會顧問
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顧問
高雄玉山科技協會顧問
經歷
中華民國音樂身心靈健康協會常務監事「兼 最高指導委員」
中華兩岸人文生命關懷交流協會常務監事「兼 名譽理事長」
高雄市文化工商經貿創意協會常務監事
高雄市經濟產業發展協會常務監事
高雄市2012首都青年企業研究社社長
中華民國2006青年企業研究社常務理事
高雄市2006青年企業研究社社長
台灣財務金融產業工會名譽理事長
國立中山大學校友總會監事
屏東縣飯店公會顧問
屏東縣溫泉觀光發展協會顧問
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顧問
高雄市星斗命理學會創會會長
中華民國南台道教總會常務理事
中華聯合五術團體總會學術顧問
新竹市星相卜卦與堪與職業工會學術顧問
高雄市青年參議協會副理事長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 高階公共政策 碩士
國立中山大學 社會科學研究班 結業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系 畢業
理監事簡介
Successful Collaborations
陳子涵
理事
葉美玲
監事
李永春
理事
吳奇芬
理事
蘇美珍
常務監事
林玉蘭
監事
鄧宜淑
理事
鄒素玲
理事
理監事簡介
*
*
鄭陳美花
理事
*
*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老天使守護協會 協會章程
102年1月12日經本會成立大會訂定
106年2月25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5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不老天使守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愛心服務,有效整合愛心服務資源,推動相關之社會福利之工作,照顧弱勢族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孤苦無依中高齡身心障礙者生活上之協助,適時予以輔導慰問。
二、關懷中高齡身心障礙者,予以必要之輔導與慰問,並協助其就養、就業及就醫等相關需求。
三、定期舉辦各種文康及衛教活動。
四、與各社團聯誼互動,整合社會資源,以多元化提供服務。
五、定期辦理成長系列課程,提升照顧者相關知能,並提供喘息服務及支持性團體,降低照顧者壓力。
六、配合政府相關福利政策推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定期提供本會資助,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會務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送達後生效。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唯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經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理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1人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理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及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把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法人登記後,其中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30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